对不合格质量控制内容包括:
1.未经检验和已经检验为不合格的材料、半成品、构配件和工程设备等,不得投入使用,严禁不合格工序未经处置和验收合格而转入下道工序。
2.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和过程,应按规定进行鉴别、标识、记录、评价、隔离和处置。
3.对工程质量的不合格严重程度,按返工、返修、降级使用、拒收或报废进行处理并进行不合格评审。
4.对返修或返工后的分项工程,应按规定重新进行检验和试验,保存记录。
5.对降级使用接收和作不合格工程时,由承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,组织建设、设计单位等,共同确定处理方案,由承包单位负责实施处理方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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